财产处置变现是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重要内容,传统委托拍卖模式逐渐暴露出覆盖面窄、成本高、效率低、腐败现象易发多发等弊端。2017年最高人民法院上线了网络司法拍卖系统并在全国范围全面推行网络司法拍卖,实现了执行财产变现模式的重大变革。
但实践中财产调查不充分、权利负担甄别不严、拍卖信息披露不全面、无保留价拍卖不规范、拍卖辅助机构监管不力等问题的出现,阻碍了网络拍卖的进一步发展,甚至影响拍卖的公正性、损害当事人的权益。最高人民法院印发的《关于进一步规范网络司法拍卖工作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网拍指导意见》),在以往规范性文件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了网络司法拍卖制度规范,不仅完善补充了制度的缺漏,还创设性地设计了一些新制度,同时加强了网拍相关工作的管理。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执行局结合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答记者问等相关资料整理归纳了新法亮点,对其进行分析解读,以供参考。
亮点一
强化尽职调查以及如实披露义务
在司法拍卖过程中,财产状况调查尤为重要,是竞买人最关注的核心问题。但拍卖财产从上拍至拍卖成交时间紧凑,且拍卖财产在查封、冻结的状态下,让竞买人自行调查亦会存在诸多不便。竞买人在无法全面掌握拍卖财产权属状况、权利负担、质量瑕疵等信息的情况下会心生顾虑,继而打消参拍的想法,参拍人数不足势必影响拍卖财产的价格。
2017年生效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第五项规定,“实施网络司法拍卖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拍卖公告发布当日通过网络司法拍卖平台对下列事项予以特别提示:(五)竞买人决定参与竞买的,视为对拍卖财产完全了解,并接受拍卖财产一切已知和未知瑕疵”。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已按本规定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要求予以公示和特别提示,且在拍卖公告中声明不能保证拍卖财产真伪或者品质的,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这实际上让竞买人承受了更多的风险。
2020年修正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七条规定,“执行人员应当对拍卖财产的权属状况、占有使用情况等进行必要的调查,制作拍卖财产现状的调查笔录或者收集其他有关资料。”但该条规定仅笼统地提及了权属状况、占有使用情况,并没有细化调查应当涉及的范围。
而此次《网拍指导意见》明确了法院相关的调查及披露义务,回应了竞买人关注的核心问题,第1条列举了不动产、机动车、食品、股权应当重点调查的事项,第2条加大了对虚假权利负担的甄别力度,第6条强调了执行法院全面如实的披露义务。
亮点二
强化建设工程处置时法院主动调查责任
在建设工程的处置中,经常面临相关主体主张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是法定优先权,可能涉及农民工工资等社会问题,法律关系复杂、涉及主体众多。对此,《网拍指导意见》第3条要求执行法院在处置建设工程价款时,应当区分不同情况进行处理,基本思路是争取一次性解决纠纷和明确权利人权利救济途径。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一是明确在建设工程处置过程中,执行法院不能消极等待权利申报,而应当通过张贴拍卖公告、调取工程合同、询问被执行人等方式主动查明有关权利人,通知其及时主张权利。二是明确执行法院在执行实施阶段,要对尚未取得执行依据的案外人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权的主张进行审查。执行实践中,有的执行法院以案外人未取得执行依据为由,对其提出的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主张一律不予审查,而是告知其另行通过诉讼程序救济。此次《网拍指导意见》第3条明确规定,执行法院在处理此类请求时,应当围绕案外人的主张,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建设工程完成等情况进行审查。三是明确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人以“以房抵债”为由,要求排除强制执行的处理程序,应当属于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实体权利主张而排除执行的情形,应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八条即案外人异议程序处理。
亮点三
完善刑事涉案财产标价程序
刑事涉财案件的财产处置变价一直是执行工作的难点。对于财产刑、刑事退赔案件,必须要对执行财产进行变价时,涉及的财产往往权属关系复杂、还可能存在案外人主张民事债权参与分配等情况,变现难度大。在财产难以变价又无法以物退赔的情况下,执行财产长期搁置,还将不断增加保管成本。为解决上述问题,2014年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十二条设计了特殊的财产处置方式,即对于刑事裁判所涉财产的拍卖,在国家财政机关、被害人等权利主体不同意接收流拍财产的情况下,可不拘于民事执行拍卖程序的一般规定,实行无保留价拍卖。通过这种制度设计,尽可能推进执行财产变现,尽快实现追赃挽损目的。
执行实践中,部分法院机械适用无保留价拍卖,对不动产等价值较高的财产进行无保留价拍卖时,未设定符合财产价值的保证金和加价幅度,过分依赖市场对价格的检验,但在参与主体有限、保证金低、加价幅度小、竞价不足的情况下,极易导致拍卖程序过于繁琐冗长、高价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成交。
针对上述问题,《网拍指导意见》第5条在现有法律和司法解释框架内,进一步完善了刑事涉案财产变价程序。明确规定刑事涉案财产最后一次拍卖未能成交的,应当严格依照《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征询财政部门、被害人是否同意接收财产或者以物退赔等意见。财政部门、被害人不同意接收财产或者以物退赔的,才可以进行无保留价拍卖。此外,对不动产、采矿权、大宗股票等价值较高的财产,确需进行无保留价拍卖的,应当对适用程序严格把关,在拍卖前要确定合理的保证金和加价幅度,并须经合议庭评议并报主管院领导批准。
亮点四
完善刑事涉案财产标价程序
执行实践中,部分被执行人认为法院处置财产的评估价、成交价、以物抵债价偏低,对法院执行行为提出质疑,并申请由其自行处置财产。根据现行法律及司法解释规定,被执行人对评估拍卖程序中的执行行为提出异议的,执行法院应当通过异议审查程序保护其合法权益。被执行人自行处置的申请,如果得不到解决和回应,可能激化被执行人对执行工作的对抗情绪,甚至引发信访和投诉。为此,最高人民法院在2019年《关于在执行工作中进一步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的意见》以及2021年《关于进一步完善执行权制约机制加强执行监督的意见》等文件中,已经探索允许被执行人在一定条件下自行处置,但执行实践中此项制度适用比例很低。
此次,《网拍指导意见》第7条对相关规则进行具体细化,针对第二次拍卖流拍后被执行人主张自行处置的,执行法院经审查认定符合相应条件后,可以允许被执行人以高于流拍价对拍卖财产进行处置,暂不启动以物抵债、第三人购买程序。同时,明确三点规则:一是自行处置的期限不超过60日,防止周期过长影响执行效率;二是自行处置成交的,买受人向执行法院交付全部价款后,执行法院可以出具成交过户裁定,解决此类财产有多轮查封时,难以处置和过户的难题,消除买受人的后顾之忧,提高自行处置制度的适用性;三是支持买受人通过融资支付案款,买方支付部分价款,剩余价款申请通过贷款等方式融资,并向执行法院提交相关融资手续的,执行法院经协调不动产登记机构同意后,可以出具成交过户裁定,由买卖双方办理“带封过户”手续。通过上述制度设计,在财产处置程序中充分贯彻落实善意文明执行理念,将执行法院监管与被执行人自行处置财产相结合,充分调动当事人配合财产处置的积极性,最大限度实现处置财产价值,平衡保障双方当事人权益。
亮点五
严格重大事项合议与审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起拍价及其降价幅度、竞价增价幅度、保证金数额和优先购买权人竞买资格及其顺序等事项,应当由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确定。”该条文采用列举的方式确定了网络拍卖中应当由合议庭确定的重大事项。而《网拍指导意见》第9条中应由合议庭决定的重大事项列举扩大至权利负担、唯一住房拍卖、自行处置、以物抵债、第三人以流拍价购买等,同时将其纳入阅核制审批范畴,增强对网拍重大事项的监管力度。
亮点六
加强拍卖辅助工作管理
执行实践中,部分法院将本应当由法院职权范围内必须自行承担的工作委托给拍卖辅助机构,导致违规操作、司法泄密等问题,《网拍指导意见》第10条列举了6个严禁情形,是针对此类现象加强对拍卖辅助工作的管理,提升网络拍卖工作的司法公信力。实际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对网络司法拍卖过程中拍卖辅助工作的内容及拍卖辅助工作的承担主体已经进行了明确,《网拍指导意见》对此进行再次重申,同时建立违纪违法追责机制。
亮点七
依法打击扰乱网拍秩序的行为
司法拍卖过程中,部分“黑中介机构”高挂“拍前调查”“内部渠道”“清场收房”的招牌,宣称能为竞买人提供一条龙服务,从而按照成交价格的一定比例收取佣金,甚至伪造司法文书骗取财物,严重扰乱网络司法拍卖秩序,损害竞买人和被执行人的利益。《网拍指导意见》第11条为打击此类现象提供了指引,人民法院要积极联合公安、住建、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坚决依法打击。同时,做好相关的网络司法拍卖宣传工作,让公众更清晰地了解网络司法拍卖的公示信息、操作流程、典型案例,维护网络司法拍卖秩序。
内容参考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负责人就《关于进一步规范网络司法拍卖工作的指导意见》答记者问